经济仔细观察网 记者 韩宋辉为规范人身保险公司赠送给保险的不道德,确保人身保险市场的长时间秩序,维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现就人身保险公司赠送给保险的有关问题通报如下:一、赠送给保险是指保险人在议定保险合同时,减免投保人缴纳保险费的义务,或者替换投保人遵守缴纳保险费的义务。人身保险公司可以以广告宣传或者公益事业为目的赠送给人身保险,但无法赠送给财产保险。
所赠送给的人身保险产品不能是车祸损害保险和身体健康保险,且保险期间无法多达1年。对每人每次所赠送给保险的纯风险保险费无法多达100元,以公益事业为目的的赠送给保险不不受此金额容许。二、人身保险公司赠送给的人身保险产品应该合乎《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三、人身保险公司赠送给人身保险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应该具备保险利益,所赠送给的人身保险是以丧生为保险费保险金条件的,不应经被保险人表示同意并接纳保险金额;人身保险公司不应向投保人开具纸质或电子保险单,赠送给团体人身保险产品的,不应向被保险人开具纸质或电子保险凭证。四、人身保险公司对于所赠送给人身保险对应的保险费,根据会计准则不不应证实为保险费收益,但是要根据监管规定计提准备金,同时将赔款算入支付成本。五、人身保险公司应该将赠送给的人身保险视同长时间销售的保险产品展开管理,严肃作好客户服务、挽救和赔偿工作;其中赠送给的车祸损害保险要合乎《人身车祸损害保险业务经营标准》的有关拒绝。
六、人身保险公司总公司不应强化对赠送给保险不道德的管控,赠送给保险不道德要经过总公司的批准后。不准以赠送给保险为由,变相积极开展违法违规业务或展开不正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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