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挝矿业管理的主管部门是能源矿产部。该部辖下的地质矿产局分担国家地质调查方面的多项职能,还包括地质和矿业数据采集,就矿业政策和法规向政府获取咨询,也是全国矿业的管理实体和增进国内外矿业投资的机构。 (一)根据老挝1997年5月31日施行实施的《矿产法》及2005年12月29日施行实施《矿产投资标准条例》,根据2004年11月15日施行实施的《老挝希望外国投资法》,老挝政府以制订关税、税收政策、规章、措施、获取信息、服务及便捷等希望外国的组织和个人投资矿业领域(不含普查、勘探、铁矿和加工生产经营活动),并维护其合法权益。
规定外国投资者展开矿业投资时须按照老挝《希望外国投资法》、《矿产法》和有关政策规定办理投资项目申请人审批申请并获得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后授予涉及“许可证”后方可开展活动,并按规定享用老挝政府对外资企业获取的涉及政策优惠。 (二)涉及“许可证”审核权限及法院和审核部门: 1.矿业公司“投资许可证”(营业执照),根据投资项目的种类和投资额大小由省计划投资厅或国家计划和投资委员会(国家投资局法院)审核。
2.“矿产实地考察许可证”,由国家能源矿产部(国家地质矿产局法院)审核。 3.项目“矿产勘探许可证”,由国家能源矿产部(国家地质矿产局法院)审核。 4.项目“矿产铁矿许可证”,由国家能源矿产部(国家地质矿产局法院)审核。 5.项目“矿产加工许可证”,由国家能源矿产部(国家地质矿产局法院)审核。
申请人上述矿产项目“许可证”需提交的文件还包括:项目申请书、实地考察(勘探、铁矿)方案,国家主管部门批准后的勘探结果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环保标准报告,外商投资许可证副本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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