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理解一、“两证”合一后,许可证将如何派发?按照《种子法》拒绝,实施种子生产和种子经营“两证”合一,是种子生产许可和经营许可的实质拆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种子企业录…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理解 一、“两证”合一后,许可证将如何派发? 按照《种子法》拒绝,实施种子生产和种子经营“两证”合一,是种子生产许可和经营许可的实质拆分。
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种子企业登记所在地农业主管部门按权限核准,其余种子生产地、种子销售地需要反复核准同类型许可证。《许可办法》将许可证分居多证、副证,主证标明许可证编号、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法定代表人、生产经营范围、生产经营方式、有效地区域、有效期至、均须机关、均须日期等事项;副证标明生产种子的作物种类、种子类别、品种名称及审议(注册)编号、种子生产地点等内容。主证、副证是一个有机整体,副证写明的作物种类和品种不得打破主证规定的生产经营范围。
《许可办法》实施之日前已获得的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恒定,但原先种子生产许可证或种子经营许可证,只要有一个许可证届满,种子企业就应该按新的办法新的主办权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对专门从事种子进出口或填装经营种子业务且不展开种子生产活动的,许可证只印制主证、不印制副证,申请人可不递交《许可办法》第十一条第六项、第七项规定的种子生产条件涉及材料,也可不递交种子生产专业技术人员的涉及证明材料。 二、许可证副证应该如何更改? 为实施简政放权、便利申请人,《许可办法》明确提出:在有效期内更改副证写明的生产种子的品种、地点等事项的,应该在采收三十日前向原均须机关申请人更改并递交适当材料,申请材料齐全且合乎法定形式的,原均须机关应该当场不予更改注册。
考虑到各地行政审核改革进展不一,对显然无法当场更改的,均须机关应该坚决从简从慢的原则,可更进一步细化副证更改程序。省农牧厅印发了《省级核准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办事指南》的通报(甘农牧办发〔2016〕66号)对省级核准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副证更改作出了明确规定,修改了办理程序。 申请人更改副证,只需递交《许可办法》第十一条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规定的与生产品种涉及的材料才可,并保证与其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网上申报系统递交的信息完全一致,不用递交全部办证申请材料;同时,为提升行政审核效率,增强企业主体责任,企业在申请人更改副证写明事项时,应该主动声明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管理,并主动解释申请人生产经营品种牵涉到新品种维护及书面许可等涉及情况。
三、许可证写明的“有效地区域”主要是指什么? 考虑到我国种子生产特别是在是杂交制种多为异地制种的实际情况,容许种子销售区域客观上有利于现代种业发展,为减缓构成全国统一大市场,《许可办法》规定:一是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写明的有效地区域是指企业成立分支机构的区域;二是种子生产地点不不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写明的有效地区域容许,由均须机关根据申请人递交的种子生产合约复印件及无检疫性有害生物证明确认;三是种子销售活动不不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写明的有效地区域容许,但种子的终端销售地应该在品种审议、品种登记或标签标示的适合区域内。 四、如何主办权育繁引一体化许可证? 根据《种子法》和《许可办法》规定,育繁引一体化许可证的审查机关由省级农业主管部门调整为县级农业主管部门,核准机关由农业部调整为省级农业主管部门。同时,考虑到其许可证全国有效地,在许可核准前拒绝在中国种业信息网统一审批,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审批内容还包括企业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生产经营范围等。 同时,根据《许可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意味著有限公司子公司的科研选育、生产、加工、检验、储藏等设施设备以及自有品种,可以作为母公司主办权育繁引一体化许可证的条件。
同时,为推展企业兼并重组、防止同业竞争、做到强育繁推一体化企业,凡是母公司获得了育繁引一体化许可证的,其意味著有限公司子公司不能反复利用上述办证条件申请人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其意味著有限公司子公司也不得申请与母公司同类作物的育繁引一体化许可证。 五、外资企业许可证如何办理? 《种子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国家创建种业国家安全性审查机制;境外机构、个人投资、收购境内种子企业,或者与境内科研院所、种子企业积极开展技术合作,专门从事品种研发、种子生产经营的审核管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继续执行。
鉴于目前涉及行政法规正在制订,经征询全国人大法工委意见:在法规实施前,农业部按1997年《关于成立外商投资农作物种子企业审核和注册管理的规定》继续执行,即外商投资企业的种子经营许可证由省级农业主管部门审查、农业部核准。 外商投资企业申请人发给育繁引一体化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应该再行获得农业部核准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F证),再行到企业所在省份申请人发给育繁引一体化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A证)。
六、转基因棉花如何办理许可证? 农业部于2016年9月18日对《转基因棉花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规定》展开了修改,实施两证合一、中止注册资本和固定资产等拒绝。转基因棉花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企业所在地省级农业主管部门审查,农业部核准。
与其他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所不同的是,转基因棉花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在法院审查前,须要同意种子生产所在地省级农业主管部门书面表示同意;同时,由于转基因种子生产牵涉到转基因安全性问题,因此其主证、副证更改不实施简易程序,仍按原程序申请人、法院、审查、核准。 七、鲜食、烧焦玉米如何办理许可证? 《许可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申请人发给鲜食、烧焦玉米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按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的许可条件办理”,但办理程序恒定,按《许可办法》十三条有关规定继续执行。
由于鲜食、烧焦玉米科主要农作物,因此申请人发给鲜食、烧焦玉米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除品种条件外,可按非主要农作物种子(D证)的许可条件办理,生产经营的品种应该通过品种审议。如果申请人的鲜食、烧焦玉米归属于常规种的,按照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许可证(C证)核准的品种条件,应该具备1个以上该类审议品种。
如果申请人的鲜食、烧焦玉米归属于杂交种的,按照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许可证(B证)核准的品种条件,应该具备自育品种或作为第一育种人的审议品种1个以上,或者合作育种的审议品种2个以上,或者转让品种权的品种3个以上。 八、非主要农作物如何办证? 《种子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只专门从事非主要农作物种子和非主要林木种子生产的,不必须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新的《种子法》沿袭了原《种子法》对于非主要农作物可不主办权种子生产许可证的规定,其法律原意在于特别强调种子基地监管的焦点在主要农作物。《许可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专门从事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生产经营及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经营的,其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农业主管部门核准”。
此条规定,并没有拒绝只专门从事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的,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同时,根据新的《种子法》拒绝,种子生产许可证和种子经营许可证实施“两证”合一,实质拆分,仍然按生产或经营分开核准许可证,因此,凡是专门从事种子经营的,无论是主要农作物或所谓主要农作物,都应该主办权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主办权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也不应递交种子生产适当材料,并考虑到维护生产经营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的商业秘密,办法规定,副证将其种子生产地点标示至省级行政区域。 九、申请许可证必须什么品种条件? 我国品种管理牵涉到品种审议、品种登记、山坡备案、品种维护等涉及制度,品种维护是“品种权人权益”维护的范畴;品种审议、品种登记和山坡备案是品种市场准入的范畴。从品种审议又衍生出自于并育品种(品种审议证书上的育种单位只有一家)、第一育种人品种(品种审议证书上名列第一的育种单位)、合作育种品种(品种审议证书上有多家育种单位)。新的办法在中止注册资本、固定资产等许可条件的同时,减少了对种子企业“品种”的拒绝,合乎我国现代种业的发展方向,在审查审核中必需严格执行。
申请人有所不同类型许可证,拒绝不具备有所不同的品种条件。 1、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C证)或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的生产经营许可证(D证)。《许可办法》第七条规定:“生产经营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的,生产经营的品种应该通过审议,并具备1个以上与申请人作物类别适当的审议品种;生产经营注册作物种子的,应该具备1个以上的注册品种”。
此条并没拒绝“自育”或“转让品种权”。鉴于我国主要农作物常规品种和非主要农作物品种仍未几乎维护,当前业界广泛接纳品种育种单位,因此,主办权许可证的种子企业,或者为品种育种人,或者与品种育种单位签定独家生产经营协议,无论该品种否维护,均可指出合乎该类型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品种条件。在《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办法》并未实施实行前,或者申请人生产经营的作物仍未划入非主要农作物注册范围的,可暂缓拒绝非主要农作物生产经营企业具备适当的品种条件。在《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办法》实施后,划入非主要农作物注册目录的,必需严格执行企业具备1个以上注册品种的拒绝。
2、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B证)。《许可办法》第八条规定:“生产经营的品种应该通过审议,并具备自育品种或作为第一育种人的审议品种1个以上,或者合作育种的审议品种2个以上,或者转让品种权的品种3个以上”。此条规定具体所列了品种条件的3种情形,为三大关系,只要合乎其中1项情形才可。
关于“转让品种权的品种”,此品种必需是早已并正在有效地维护的具备植物新品种权证书的品种,也必需通过审议,主办权许可证的种子企业必需与品种权单位签定独家出让协议,可不拒绝更改品种权维护证书。 3、育繁引一体化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A证)。
《许可办法》第九条规定:“生产经营主要农作物种子的,生产经营的品种应该通过审议,并具备适当作物的作为第一选育者的国家级审议品种3个以上,或者省级审议品种6个以上(最少包括3个省份审议通过),或者国家级审议品种2个和省级审议品种3个以上,或者国家级审议品种1个和省级审议品种5个以上。生产经营杂交稻种子同时生产经营常规稻种子的,除具备杂交稻拒绝的品种条件外,还应该具备常规稻的作为第一选育者的国家级审议品种1个以上或者省级审议品种3个以上。生产经营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的,应该具备适当作物的以本企业名义分开申请人取得植物新品种权的品种5个以上”。此条规定,生产经营主要农作物种子的,必需以办证企业名义审议的自育品种或作为第一选育者的品种;生产经营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的,必需以办证企业名义分开申请人的维护品种。
出让品种权的品种,无法作为育繁引一体化办证的品种条件。 十、申请许可证必须什么人员条件? 主要还包括两类人员,一是专业技术人员,还包括种子生产、加工储藏、种子检验、科研选育等专业人员,这些人员是《种子法》规定的办证条件,但中止了对这些人员的资格考核。专业人员由企业根据岗位设置自行安排。
主办权许可证时,申请人企业获取企业交纳的社保证明复印件,仍然拒绝获取劳动合同。关于社保证明,只要合乎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拒绝才可,由企业查找打印机并砖墙社保部门印章。 二是企业法定代表人和高级管理人员,拒绝获取人员名单及其种业从业履历。《种子法》第七十五条规定,因生产经营假种子犯罪被被判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种子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必要负责管理的主管人员自刑罚继续执行完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兼任种子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
第七十六条规定,被注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其法定代表人、必要负责管理的主管人员自惩处要求做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兼任种子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 十一、如何作好备案管理? 《种子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种子生产经营者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写明的有效地区域成立分支机构的,专门经营仍然填装的纸盒种子的,或者不受具备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生产经营者以书面委托生产、自营其种子的,应该向当地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备案”。简言之,备案管理牵涉到4类少见主体不道德,分别是:委托生产种子、委托自营种子、成立分支机构和经营不填装种子。
《许可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对上述备案展开了明确规定,备案内容主要还包括种子生产经营者的基本情况及其所生产经营种子的涉及信息。 对于委托生产种子、委托自营种子、成立分支机构等3种主体的备案,必须持证种子企业在网上填写委托生产种子、委托自营种子、成立分支机构的涉及信息,构成备案流水号,备案者凭备案流水号才可已完成网上备案,同时,备案者不应将涉及材料上报县级种子管理机构。对于经营不填装种子的备案,这类备案主体主要牵涉到广大的种子销售门店,由备案者必要在网上填写涉及信息才可已完成备案,不必须种子企业的备案流水号。
十二、种子企业如何创建种子生产经营档案? 种子生产经营档案是对种子生产、加工、储藏、经营各环节活动的现实记录,完备档案管理制度是提高企业管理水平、提升种子质量的最重要内容。规范生产经营档案管理,不利于构建种子可追溯管理,不利于强化许可事后监管。
新的《种子法》在生产经营档案管理方面,引人注目特别强调了两方面,一是拒绝确保可追溯,二是拒绝留存种子样品。种子企业应该创建还包括种子田间生产、加工纸盒、销售流通等环节构成的完整记述或凭证的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种子生产经营档案应该最少留存五年,保证档案记述信息倒数、原始、现实,确保可追溯,档案材料所含复印件的,应该标明打印时间并经涉及责任人签章。
种子生产经营者应该按出厂留存所生产经营的种子样品,样品最少留存该类作物两个生产周期。 十三、种子企业如何展开网上许可申请人? 农业部已创建了全国种子管理综合业务平台,实施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联网统一平台申请人、统一平台出证。如企业申请人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在递交纸质申请材料同时,要指定农作物种子企业业务办理构建平台(中国种业信息网首页左侧“网上办事”栏目下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新版:企业),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网上申报页面在线已完成企业登记、申请人填写及原件材料扫瞄上载。
新版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系统落成同时,旧版系统分段用于。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申请人、法院、审查、核准、打印机以及原先许可证有效期内的生产经营许可信息填写等业务,在新版系统中统一展开,原许可证在有效期内更改等业务,在旧版系统中办理。
十四、农民自留种串换有何容许? 为了维护农民利益,规范种子市场秩序,《种子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农民个人自繁出租的常规种子有剩下的,可以在当地集贸市场上出售、串换,不必须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与原《种子法》比起,减少了“当地”二字。因此,《许可办法》对农民个人、串换区域、串换数量不作了更进一步具体。
农民个人应该为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形式签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农民;当地集贸市场应该为农民个人所在乡(镇)区域;同时,其出售、串换的种子数量不不应多达其家庭联产承包土地的年度用种量,从而更进一步规范农民自留种串换不道德。违反规定出售、串换种子的,视作向警方生产经营种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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