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牵头积极开展能源效率标识专项执法检查的通报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为严肃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要求牵头积极开展一次能源效率标识专项执法检查。现将有关工作决定通报如下:一、工作重点对实行能源效率标识管理的九项产品的生产企业展开一次全面检查,对销售企业和进口商展开一次抽验检查。(一)重点检查生产者和进口商对列为国家能源效率标识管理目录的用能产品否按照规定办理了能源效率标识备案;否标示能源效率标识,标识否合乎涉及规定,否在产品包装物上或者说明书中不予解释。(二)重点检查销售者销售的应该标示能源效率标识的产品否按照规定标示能源效率标识。
(三)重点公安部门应该标示能源效率标识而并未标示、并未在列为国家能效标识管理的用能产品的说明书和产品标识上标明能耗指标、标明的能耗指标不合乎产品实际情况等不道德;严厉打击假造、假冒能源效率标识及利用能源效率标识展开欺诈宣传违法行为。二、时间决定全国能源效率标识专项执法检查联合行动时间统一安排为9月8日至9月17日。三、有关拒绝(一)统一部署,集中于行动。
各地要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的总体部署,统一时间、统一安排、统一行动。四川省以及残奥会赛事所在城市可必要调整能源效率标识专项执法检查工作决定。
(二)牵头检查,分工负责。各地质检部门、节约能源主管部门要构成牵头检查组,积极开展牵头执法检查。
各地节约能源监察机构要按照工作部署,大力因应节约能源主管部门积极开展好有关检查工作。(三)严格执法,打扶融合。对检查中找到的违法行为,要依据法律彰显质检部门、节约能源主管部门的职责严肃展开惩处。
同时,大力采取有效措施,协助企业展开排查。(四)强化宣传,引领消费。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大力宣传实行能源效率标识管理产品的有关规定,宣传节约能源产品标识,引领群众选配节能产品。
(五)集中于上报信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信息,统一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监局汇总,每天15时前上报前一天集中于行动数据(闻附表)及详细情况,重大案件随时报告。9月19日前上报集中于行动工作总结。各地信息同时报国家质检总局执法人员督查司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资环司。
国家质检总局:电话:010-82262105电子邮件:010-82260206电子邮箱:djxtc@aqsiq.gov.cn国家发改委:电话:010-68505843电子邮件:010-68505845电子邮箱:jnchu@ndrc.go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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