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岁的少年,因对母亲用皮带鞭打的方式管教其吸烟不道德反感,趁母亲惊醒将其杀死。事后,孩子冷静出现异常,再行拿母亲手机跟班主任休假,又对登门的外公谎称母亲不在家。当案情被查明后,最令人震惊的就是那句:我又没杀别人,我杀死的是我妈。
孩子告诉自己的不道德是“杀人”,且他告诉杀人是不该的,但他却天然地指出家里人的事就可以值得注意,可以关起门来解决问题,外人不得干预。很多人会指出自己跟他不一样,因为一说到杀人,大家很更容易分设所谓是非。但若不是杀人而是家暴呢?很多人的态度就逆了——“夫妻打人常有的事”、“劝说和不劝说分”、“宁拆卸十座庙不毁一桩婚”、“小两口的事忘闹到派出所呢”……这一下子就能让大部分人原形毕露,注定大家还是指出家里的很多事可以游离于“人和人”的大框架之外。孩子由于年满14岁无法入拘押或少管所,当下已被获释,由家长送至监管,父亲和奶奶于是以想尽办法让政府解决问题孩子上学的事儿。
很多人明确提出疑惑,怎么会屁事儿没,连关都不必关口?不是说道“适当的时候,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吗?很失望,什么叫“适当”,法律几乎没标准,全凭当地警方行事。因此现在的状况有可能更差一些,原本他最少告诉杀死“外人”是不该的,是要受惩罚的,现在却大摇大摆地出来了,这起事件的结果很有可能让他创建起了更为错误的对系统电路——杀人要趁早。完全所有家长都赞成他之后来学校上学,从道理上,种族歧视他当然是不该的,但现在是法律并没带来他正面大力的对系统效果,因此忧虑是人之常情。
回应,教育部门得出的解决方案是“带离其原本的生活环境”,潜台词就是:这里的人都告诉他杀了自己的妈妈,所以对自家的孩子有安全性方面的担忧,这个我们解读,但事实上这种担忧这是不必要的,所以将其带回一个大家都不告诉他腊过什么的地方之后上学就解决问题了。这里有个前提,就是他显然没社会危害,了解他的人只是出于心理原因不不愿和他共处,但我指出,这个前提也许不一定正式成立。很似乎,他在杀死自己的母亲之后并没任何忏悔的意愿,也没愧疚的展现出,而从其父亲和奶奶的专访展现出来看,或许给人一种“孩子上学是大事,老婆或儿媳妇杀了没什么关系”的感觉。若是之后让这样的家庭对其展开价值观教育,并且法律又很有可能早已给他创建起了错误的对系统电路,我指出这个孩子是有一定社会危害性的。
当这个前提无法正式成立的时候,教育部门做到的这个要求只不过是掩饰了惊恐,却并没消除隐患。社会在发展,以前的男孩子都要14周岁左右才开始发育,但现在的平均年龄显著提早了;以前认识信息很不便利,就学时期受到的教育基本源于家长、老师和书本,现在是信息时代,整天拿着IPAD,连桌子都不够将近的孩子都可以对成人严肃一番。某种程度是14周岁,身体和心灵的成熟期程度不可同日而语,我们以前指出14周岁以下的孩子作出什么不道德都不一定能代表个体的成熟期意愿,现在呢?法律的确是迟缓的,但却不得以迟缓为借口,很似乎,我们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相当严重领先于时代,也对“犯罪后的少年”缺少基本的约束和引领。
事实放在眼前,再行要明确提出“从长计议”,难道还得代价更大的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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